据悉,新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核算采用“双分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以实现会计核算目标;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更有利于促进深化财政改革;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在真实反映资产价值的同时,也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础;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单位净资产状况。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更好地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有利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的规定,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