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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www.zcpg.com.cn 时间:2012年03月19日 浏览:0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按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分档累计计费)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收费1500元。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一。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三。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二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超过10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二
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对税前亏损弥补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的收费标准,按每一个亏损年度单独收费。
3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对税前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报损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百分之一,最低收费1500元。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五。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三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二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一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五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三
超过10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一
4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对土地增值税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不超过5000万元部分
最低收费5万元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八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七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六
超过10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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